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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考点: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和支付

2015-11-03 16:5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016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17日、18日进行,准备参加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学员,2016年造价工程师辅导全面招生>> 点击查看。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建设工程教育网造价工程师考试栏目!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称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车里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费、施工设备运力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2.最终结清

  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1)最终结清申请单: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发包人签署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可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最终结清付款:发包人在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最终结清付款后,承包人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建设工程教育网友情提示:2016年造价工程师备考开启了,早报班早学习早直达,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登录建设工程教育网造价工程师考试栏目及造价工程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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