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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考点:合同价款纠纷处理原则

2015-11-03 17:0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016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17日、18日进行,准备参加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学员,2016年造价工程师辅导全面招生>> 点击查看。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建设工程教育网造价工程师考试栏目!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工程结算价款纠纷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计息日:1)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教育网友情提示:2016年造价工程师备考开启了,早报班早学习早直达,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登录建设工程教育网造价工程师考试栏目及造价工程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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