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考点:合同价款纠纷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工程结算价款纠纷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计息日:1)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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