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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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1)设立与资质审批分类、分级进行。
a、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同此规定)
b、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下列工程:
a、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建设的工程;
b、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c、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或者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d、由中方投资,但因技术困难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联合承揽。
(4)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5)承担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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