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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注册建造师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2015-09-08 11:4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一级建造师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成就你的工程师梦!

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

但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3)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注意和“资格证书有效范围”的区别】

(4)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但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外:

a、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c、因非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5)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但下列情形除外,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可以更换:

a、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的;

b、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c、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6)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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