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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电力设施与公共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原则

2014-06-11 14: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明示二者的处理原则是协商原则。

  1.无论哪方设施兴建在前,都必须由矛盾双方主管部门出面协商。

  2.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的出发点是必须遵守《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符合《电力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设施建设才可以协商解决,不符合就没有协商的前提。如某单位,计划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电影院,这就违反了在架空线路保护区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所以就不存在双方协商解决的问题,就得不到批准。

  3.矛盾双方主管部门出面协商,达成协议后,才能施工。

  4.电力设施在先。保护区内自然生长和种植的树木、竹子无偿砍伐削剪的原则。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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