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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违反《电力法》规定的处罚

2014-06-11 14:4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2.在依法划定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3.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实施行政惩罚的权力机关是电力管理部门,包括法律、法规和电力管理部门授权的以电力管理部门名义突施处罚的单位。对行为者的惩罚方式有: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咀罚款。

  实施行政惩罚的权力主体是电力管理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电力管理部门授权、委托的单位。行政惩罚的方式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惩罚的方式是: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6.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电力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惩羁的方式是: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7.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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