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造价计价考点: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价款纠纷解决途径
1.和解
(1)协商和解;
(2)建立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人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3.仲裁或诉讼
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合同价款纠纷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工程结算价款纠纷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计息日:1)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工程造价鉴定
1.工程造价咨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
1)程序合法;
2)人员合格;
3)按期完成;
4)适当回避;
5)接受质询。
2.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证
(1)所需收集的鉴定资料
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标准和定额。
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
3)收集依据同时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和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及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
(2)现场勘验: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3.鉴定结论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4.鉴定意见书的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其他;
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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