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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矿山安全的监督

2012-08-29 11:23  来源:  字体:  打印

  矿山安全的监督

  1.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

  《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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