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发证权、管理权和处罚权三位一体,不可分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按照职责分工,有权对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1个,而是4个。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2)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