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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2012-08-17 13:59  来源:  字体:  打印

  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有5条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涵盖了对安全生产许可违

  法行为实施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高危生产企业各自的权力(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

  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列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2.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是: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这是一种无证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无证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有3种情况:一是从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二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三是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这是一种持证违法的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都是违法的。

  (3)安全生产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不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但是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满,仍要依法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以无证非法生产论处。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这是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权利的法定凭证。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据此,已经生产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申请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构成违法。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1.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仅指货币收入,只要是非法取得的货币收入、财物或者资产,一律应当作为违法所得而予以没收。

  (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后,企业不得继续进行生产,必须停产整改;经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复查。复查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进行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发证权、管理权和处罚权三位一体,不可分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按照职责分工,有权对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1个,而是4个。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2)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四)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

  (2)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4)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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