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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2-08-29 11:25  来源:  字体:  打印

  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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