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