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价值时点的近期有较多类似房地产的交易。
市场不够活跃或者类似房地产交易少的地区,难以采用比较法估价。
以下情况不能成为不采用比较法估价的理由——估价对象所在地存在较多类似房地产的交易,而由于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没有努力去搜集交易实例,造成不能采用比较法估价。
比较法要清除四个方面的差异:
①成交价格与比较价值的内涵和形式不同;——建立比较基础;
②特殊交易情况与正常交易情况不同;——交易情况修正(把非正常交易情况,修正为正常交易情况,把急卖或急买造成的不正常成交价格,处理为正常价格);
③成交日期与价值时点不同(实质上是这两个时间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不同)——市场状况调整;把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处理为在价值时点的价格;
④可比实例状况与估价对象状况不同——房地产状况调整。把可比实例在自身状况下的价格,处理为在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格。
比较法求得的价值有时并不一定合理、真实,因为在房地产市场参与者群体过于乐观或过于悲观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可能被市场所高估或低估,造成了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合理偏离房地产本身的价值。
有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过快,估价报告尚未完成,房地产市场价格就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也会给比较法估价带来麻烦,特别是其估价结果难以让人接受,如在房价过快上涨时期的房屋征收评估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