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现在备考已经开始,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计案例与分析》科目第一章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价值类型(以前称为价值定义)
价值类型是指所评估的估价对象的某种特定价值或价格,包括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在一个估价项目中,价值类型不是可以随意确定的,而应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常见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投资价值、现状价值、抵押价值、快速变现价值等。不同估价对象、同一估价对象但不同估价目的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类型。
因此,估价结果报告中不同价值类型表述应不同,应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具体举例如下:
(1)抵押估价的价值类型表述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是在估价时假定未设立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或有限市场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额&rdquo1473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的价值类型表述为:“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rdquo1473
【考点分析】
抵押和征收价值类型错误
【往年考点】
2010年:“价值定义中缺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市场价值定义”。
2011年:价值定义表述不准确,缺少“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等内容。
2013年:本报告提供的价值是估价对象在现状合法利用下于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改:价值定义表述错误,应为估价对象假定未设立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额。
2014年,价值类型描述不规范不全面,应为“房地产抵押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另外最好还应对“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作进一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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