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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考点总结(71)

2010-05-04 09:27  来源:  字体:  打印

  1.FIDIC合同条件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指令的内容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工程师将计划变更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答复;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和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3.索赔的广泛含义: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得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4.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

  5.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合同的依据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

  6.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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