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程序
【学员问题】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程序是什么?
【解答】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约定调解人。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2、争议的提交。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3、进行调解。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4、异议通知。
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