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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变更的范围

2014-08-21 16:1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针对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不同,《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对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工程暂停造成的变更作出了规定。

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①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②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③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④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⑤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⑥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⑦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⑧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采购变更。

采购变更的范围包括:①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②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③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④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⑤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施工变更。

施工变更的范围包括:①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③在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④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⑤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⑥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

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若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

5、调减部分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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