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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2014-08-19 15: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学员问题】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需明确什么?

【解答】公示中标候选人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各招投标当事人积极参与监督,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需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公示范围。公示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公示的对象是全部中标候选人。

(2)公示媒体。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体上公示。

(3)公示时间(公示期)。公示由招标人统一委托当地招投标中心在开标当天发布。公示期从公示的第二天开始算起,在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才可以签发中标通知书。

(4)公示内容。对中标候选人全部名单及排名进行公示,而不是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同时,对有业绩信誉条件的项目,在投标报名或开标时提供的作为资格条件或业绩信誉情况,应一并进行公示,但不含投标人的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

(5)异议处置。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经核查后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或招标。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无法自行纠正的,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故意虚构事实,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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