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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考点:索赔费用的组成

2015-11-03 16:3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016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17日、18日进行,准备参加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学员,2016年造价工程师辅导全面招生>> 点击查看。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建设工程教育网造价工程师考试栏目!

  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加;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

  (2)材料费: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存贮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延迟导致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在计算台班停滞费时,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按台班折旧费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设备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率确定方法:1)合同百分比法;2)行业平均水平法;3)原始估价法;4)历史数据法。

  (5)总部管理费:1)按总部管理费率计算;2)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误天数为基础计算。

  (6)保险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办理保险费的延期所增加的费用。

  (7)保函手续费: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办理履约保函的延期所增加的费用。

  (8)利息: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延迟退还工程保留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如未约定按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9)利润。

  (10)分包费用: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可以列入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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