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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计价考点: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2015-10-30 16:2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摘要】2015造价考试已经结束了,造价工程师成绩查询时间一般在考试结束2~3个月后进行。参加2016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同学,造价工程师报名工作,一般集中在考试当年7至8月进行。为助力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备考知识点,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建设工程教育网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2016年造价工程师辅导全面招生>> 

  一、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保修期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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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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