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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经典题解(六)

2010-08-30 14:04  来源:  字体:  打印

  【知识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

  在此将教材中与此相关的内容在这里做对比分析,以便大家加强记忆。

  【大纲要求】

  熟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教材相应内容中变动的地方】

  1、注册时间的变化

  初始注册: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延续注册: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2、执业范围的变化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3、权利、义务变化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例题】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考试资格证书后的有效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到省级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该有效期限为( )个月。
  A.1
  B.2
  C.3
  D.12

  【答案】D
  【解析】参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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