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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法律关系

2010-07-27 09:53  来源:  字体:  打印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2)客体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3违约终止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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