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行政责任种类

2010-07-27 09:49  来源:  字体:  打印

  行政责任种类: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行政处罚。即由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结果(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无过错责任(补偿性,无有法律制裁意义)。转承责任

  滥用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