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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违法分包

2010-07-26 09:10  来源:  字体:  打印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处10~30万元罚款: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等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监理单位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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