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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建设单位责任

2010-07-26 09:08  来源:  字体:  打印

  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20~50万元罚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

  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10万元罚款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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