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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违法行为

2010-07-26 09:06  来源:  字体:  打印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停止执业3月~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1~3倍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改正;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10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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