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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68)

2009-08-17 09:15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重点解析]

  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上述三项法定义务,视情形将可能分别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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