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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147)

2009-11-02 09:22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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