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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资料(101)

2010-05-06 09:4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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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一)概念和类型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国家管理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并颁发权利证书的法律制度。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征,所以房地产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相关权利的设定、变更。而权利必须由法律以一定方式进行确认和公示,由此各个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几乎都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来进行,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从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两种类型,即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就是说,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和房屋分开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但基于房屋和土的不可分割性,我国的某些城市已开始试行两证合一的制度,以简化手续,节约交易和公示成本。

  (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登记具有权利确认、权利公示和管理职能。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强行性。未经登记的权利,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这在我国的行政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如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规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和设定抵押。因此,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的成立要件之一,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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