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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管理》:风险抵押金使用规定

2012-09-03 16:30  来源:  字体:  打印

  风险抵押金使用规定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费用支出超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其超出部分仍由企业负担。

  若发生下列之一情形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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