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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管理》: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2-09-03 16:29  来源:  字体:  打印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的通知》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条,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 00万元;

  3)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 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按照产量、从业人数或销售收人等因素,参照以上标准确定本地区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标准。考虑到不影响特大型、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每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5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煤矿企业的存储标准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其标准为:

  1)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1 0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 50万~20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 5万吨(含1 5万吨)存储250万~300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有关因素,在以上相应的分档区间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为了不影响特大型、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每个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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