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案例》: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1. 重大危险源
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可能称为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可以视为是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恶化的一种表现。人们通过发现、整改这些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定义重大事故为:“在重大危险设施内的一项生产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严重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职工、公众或环境急性或慢性严重危害的意外事故。”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目前,国际上是根据危险、危害物质的种类及其限量出发来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在欧盟的塞维索指令中列出了180种危险、危害物质及其限量。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200{})。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16号),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可以依据该标准和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