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41)

2012-01-18 10:5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做出了7个方面的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的营业执照。参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棋雯

阅读排行

更多
安全真题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