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11〕46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培训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我省二级建造师在继续教育培训期间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学习秩序,实现培训目标,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豫建建〔2011〕2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受厅建筑管理处的委托负责学员在培训期间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员培训期间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明确培训目的,自觉转变身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
第四条 遵守培训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尊重授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勤于思考,努力提高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办理培训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培训单位,其下次培训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第七条 培训单位应设专人管理学员学籍,负责学员报到、成绩登记、学籍册的填写及保管。
第八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考勤制度。对学员上课、自学、研讨、实践、参观考察等各项活动进行考勤。
第九条 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十条 学员学习应以课堂讲授为主、以自学为辅,注重和加强研讨,提倡自我教育、相互学习。
第十一条 学员继续教育培训期间,应认真阅读、领会、把握教材,明确教学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和方法,端正学习态度,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 学员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坚持自学,每天晚上要保证二学时的自学时间。
第十三条 教学实践活动参观要根据教学计划的目的要求,严密组织,妥善安排。学员在参加实践活动应注意安全,因自身原因发生的问题由其本人自负。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学员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时间由培训单位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学员应按时上课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特殊情况请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学员听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上课不得在教室吸烟,不得无故缺席,不得在课堂喧哗、走动,手机须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
第十七条 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结业。下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1.冒名顶替参加培训;
2.无故旷课1天及1天以上者;
3.因事、因病请假累计超过2天及2天以上者;
4、考试、考核不合格;
5.不遵守培训单位各项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