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11〕47号
各培训单位:
为完善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教学科学化发展,保证教育培训效果,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豫建建〔2011〕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中心任务,教学管理是提高培训质量的关键和保证。
第二条 培训单位应按照培训规律和培训原则,将培训工作要素和培训工作过程的基本环节组成有机结合,并使之有效、优化地运行,以促成培训目标的全面实现。
第三条 教师在培训工作中处于关键地位,是提高培训质量的保障。
第二章 授课教师管理
第四条 授课教师由各培训单位推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建筑管理处”)审核并培训后,颁发“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厅建筑管理处建立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师资库。本着师资资源共享的原则,培训单位根据内部培训需要,选择聘请师资库的人员授课。
第六条 推荐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授课,应具有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且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及较强的讲授能力,从业时间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在培训过程中,授课教师应接受厅建筑管理处的检查,及时听取学员的反馈意见。培训单位适时调整培训师资队伍,对授课教师实施动态管理。在检查中,发现授课水平不高,学员反映意见集中或违背建造师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的授课教师,由厅建筑管理处予以警告或责成培训单位取消授课资格并收回师资培训证书。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八条 课堂讲授是向学员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最基本的教学形式。课堂讲授应符合教材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反映科学技术新成就。
第九条 教师应按指定教材的要求认真备课,一方面充分吸收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最新科研成果,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同时,授课教师应结合学员和社会的实际,使授课内容与工作实际、社会生活、学员状况相联系,保证授课的适用性。
第十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认真钻研教材,阅读参考文献资料,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一条 讲课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重视实效,力求依据准确,条理清楚,论证严密,重点突出,联系实际;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激发学员学习兴趣,培养学员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二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讲课,做到语言流畅、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十三条 教师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教学方式与教学手段,尽量采用直观教具、电化教学手段和多媒体等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向学员说明课程的要求、预告课程的进程。
第十五条 答疑是课堂培训的一种辅助形式,是检查培训效果,解答学员疑难,指导学员自学,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环节,培训单位可以探索网上答疑工作。
第十六条 教师在培训思想上要确立学员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注重与学员的沟通交流。
第十七条 教师养成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认真上好每一节课。
第四章 授课后的评估与反馈
第十八条 每一门课程的授课教师都要接受学员的评估。根据教师的培训方法、教学能力、课程内容等情况对教师的授课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授课老师,以利于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的目的是督促学员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学员的学习成绩,检查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原则上安排考试,选修课以上网点击课件学习为主。
第二十二条 命题以教材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和综合等方面。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达要简练、明了、准确;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逐步探索统一命题。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在开班前应对学员进行必要的学习指导。指导内容主要包括:学习目标、学习方法、学习纪律、授课教师的基本情况、相关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过程中,培训单位班主任应一直在教学现场,对上课过程中出现的教学仪器故障、课堂纪律不良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应利用听课、召集座谈会等方式,对培训质量进行调查、分析、监控,对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培训单位对教师课件和教案进行统一管理,应定期进行培训教法研讨,并举办培训教学研讨会,以便及时调整培训方案,敦促教法更新,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厅建筑管理处开展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督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培训授课效果好的教师,培训单位应进行奖励;对特别优秀的教师,由厅建筑管理处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