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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专家讲解(5)

2011-07-14 09:53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四)房产税

  1. 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2. 纳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房产。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 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1)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4.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按表3.4.2的规定计算。

表3.4.2   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表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个人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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