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级建造师市政:施工资料管理
(一)基本规定
(1)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其中部分资料应移交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分别保存。
(2)总承包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主动向总承包单位移交有关施工资料。
(3)施工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
(4)施工资料,特别是需注册建造师签章的,应严格按有关法规规定签字、盖章。
(5)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二)移交建设单位保管的施工资料
(1)施工技术准备资料。
(2)施工现场准备资料。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材料、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
(5)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材料试验、检查记录。
(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施工日记。
(7)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测量复检及预验记录、功能性试验记录等。
(8)竣工图。
(9)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