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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考点知识:工程结算

2016-01-13 15: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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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1)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2.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4)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二、预付款

  1.预付款的定义和分类

  预付款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

  3.工程预付款预付和扣回办法

  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代替。

  当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度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发包人分析认为可以确保履约安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在履约保函中写明其兼具预付款保函的功能。

  三、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1)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四、质量保证金

  1.扣留

  (1)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支付和扣回)扣留5%~8%,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总额。

  (2)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5%~5%。

  2.退还

  (1)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2)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3)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

  五、完工结算

  1.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2)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3)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4)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

  (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6)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7)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六、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2)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3)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4)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6)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7)最终结清后,发包人的支付义务结束。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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