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制度知识点11: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级建造师法律制度知识点11: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中有很多的考生对考点、知识点苦恼不堪。其实没有必要这样,我们只要对这些知识点多加注意,而且对考点、知识点做好筛选和提炼,有的放矢地去学习,备考效率就会有所提高。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了二级建造师法律制度知识点11: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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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1: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有以上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处罚一万元,有违法所得,处三倍违法所得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对认定有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四、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速记点评】在新版教材中,增加了对认定有行动的个人和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规定,应当重点掌握。
【经典例题】
1.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申请人(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A.1
B.2
C.3
D.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包括( )。
A.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B.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C.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D.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无罚款上的要求,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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