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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建《工程法规》答疑精华:质押期间转移占有

    2020-05-22 15: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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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进行中,为了帮助二建考生高效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担保物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详细问题描述:

       想问下老师,这个质押期间转移占有是等于物就属于质押权人了吗,抵押质押留置都不能直接占有物吗?必须到期或者法院拍卖了拿钱款受偿吗?

      答疑老师回复:

      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综上所述,也就是说转移占有是质押的一个必要条件。质押,并不会导致所有权丧失,所有权仍然是归于出质人,抵押和留置也是一样。

      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虽然,动产质押的质物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实上的处分权,但是,在法律上,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所有,出质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出让质物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再设置质押。当然,出质人行使此项权利,一方面应当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应以不损害债权的实现为基本目标。

      (2)出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对质权人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出质人自己的利益而在法律上赋予出质人的一项权利。例如,可以行使同时履行的抗辩,不安抗辩以及其他权利等。

      (3)代位求偿权。这是指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所享有的权利。如果第三人出质后,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则第三人就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要求追偿的代位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出质人偿还债务。

      (4)对质物的返还请求权。质物返还请求权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但通常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当出质人发现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有可能导致质物损坏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二、是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质权人未及时返还质物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并赔偿损失。这两种情况的请求权,都应当给予支持。

      出质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两项,一项是有义务及时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第二项是对质押物的情况应作出详细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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