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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劳动保护的规定

2016-06-07 16: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1)劳动者的休息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工作、安排法定假日工作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分别为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和3级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3级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产假98天,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生育1个增加15天劳动保护的规定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满四个月,享受42天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招用不得安排16到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4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养老(个人缴8%,企业缴20%,累计缴15年)

  医疗(个人缴2%,企业缴6%,累计缴25年)

  工伤(用人单位缴纳)

  失业(个人缴1%,单位缴2%,缴满1年,非本人意愿失业)

  生育(用人单位缴纳,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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