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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2015-02-03 16:0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一)仲裁实行

裁终局制,仲裁没有内部监督机制,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4条)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6条)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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