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证据
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7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
2.包括电报和电子邮件。
3.书证应提供原件。
4.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2.如提供复制品,但无法与原物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三)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四)证人证言
1.不出庭可提交书面证言。
2.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
1.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
2.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3.鉴定失效的情况:
(1)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其他。
4.对有缺陷的鉴定:
(1)补充鉴定;
(2)重新质证;
(3)补充质证;
(4)重新鉴定(最严重)。
(七)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二、证据的保全
(一)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申请
1.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三)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三、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举证责任
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的倒置
(1)针对特殊的案件,由提出主张的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
(2)必须由法律规定。
(3)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收集证据的方法:
(1)当事人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四)证明过程
1.举证
(1)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证据交换
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2.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3.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