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解读——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概述
保险 |
受法律保护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导致损失是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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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当事人 |
保险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出险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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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人 |
被保险人:其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保险保障的人;投保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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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财产 |
以财产以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有财险和责任险两类;保险合同转让须经保险人同意;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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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 |
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 |
财产险是补偿性的,不能获益;生命健康无价,人身险多买多赔
保险索赔
投保人进行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
索赔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文件 |
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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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损失大小 |
按照全损或者部分损失索赔; |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主要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险等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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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分包商3技术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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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范围 |
自然事件 |
各类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
意外事故 |
不可预料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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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
1设计错误2自然损耗3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4机械设备自损5正常维保6单据文档包装物料7盘点短缺8已有交通运输工具险9保前损失10已验收或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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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 |
1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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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 |
由法院或政府部门的裁决被保险人应偿付的金额;单次、累计不超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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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起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终止:验收合格或签发验收证书 |
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 |
一般为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
保险责任范围 |
同上 |
除外责任 |
基本同上 |
第三者责任险 |
同上 |
保险期限 |
起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终止:验收合格或签发验收证书 |
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不超过保单列明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
3、建筑意外伤害险
详见后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4、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推销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险中介服务,选择有利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