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对计量器具使用管理的规定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舫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销售使用。”《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计量器具是工程施工中安装和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重要工具,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机电工程项目部应认真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的使用、操作、管理和保养、搬运和储存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为工程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提供保证和证据。使用计量器具应注意:
1.所选用的计量检测设备,必须满足被测对象及检测内容的要求,使被测对象在量程范围内。检测器具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小于或等于被测对象胼能允许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具有技术鉴定书或产品合格证书。
2.按规定对计量器具实施周期检定,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以防止检测器具的自身误差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3.计量检测设备应有明是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
(1)合格:为周检或一次性检定能满足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要求的精度。
(2)禁用:经检定不合格或使用中严重损坏、缺损的。
(3)封存:根据使用频率及生产经营情况,暂停使用的。
4.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熟悉并掌握计量检测设备的性能、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要求和操作方法,按规定进行正确操作,作好记录。
5.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若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零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使用中若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应立即停用,重新校验核准。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重新检定。
6.计量器具应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如温度、湿度、振动、屏蔽、隔声等,必要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环境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7.计量检测设备在安装和搬运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准确度偏移,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8.检测器具应分类存放、标识消楚,针对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潮、防振、防尘、防腐、防外磁场干扰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9.封存的计量器具重新启用时,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