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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基本制度与政策辅导:房地产抵押登记

2008-12-30 09:2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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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对抗第三人,对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后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要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抵押当事人议定的抵押价值书面协议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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