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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

2019-03-03 11: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由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或税额标准、附加、加成和减免、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

(一)纳税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是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不同。纳税人是直接向国家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根据课税对象性质的不同,税种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税种。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等税种。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都属于财产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三)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也称"课税依据"、"课税基数",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划分,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量计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四)税率或税额标准

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即对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税率和税额标准体现征税的深度。按税率和税基的关系划分,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类。

(五)附加、加成和减免

1.附加和加成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简称。对特定的纳税人实行加成征税。

加成与附加不同,加成只对特定的纳税人加征,附加对所有纳税人加征。

2.减税、免税,以及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减税就是减征部分税款,免税就是免交全部税款。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的违章行为通常包括偷税、抗税、漏税、欠税等不同情况。偷税和抗税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漏税和欠税属一般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批评教育、强行扣款、加收滞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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