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估知识点:致估价委托人函的写作
致估价委托人函的写作内容包括:致函对象、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注意:2011年教材要求,没有就算错误。比如是抵押还是征收评估)、估价方法、估价结果、与评估价值和使用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有关的特别提示、致函日期。
1.致函对象,应写明估价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
2.估价目的,应写明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何种需要。
3.估价对象,应写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
4.价值时点,应写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时间。
5.价值类型,应写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当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无规范的名称时,应写明其定义或内涵。
6.估价方法,应写明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名称。
7.估价结果,应写明最终评估价值的总价,并应注明其大写金额;除估价对象无法用单价表示外,还应写明最终评估价值的单价。
8.与评估价值和使用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有关的特别提示。
9.致函日期,应注明致函的年、月、日。
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宜在其上签名或盖章。受函方要写明估价委托人的全称,致函方要署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全称,致函日期为估价报告出具日期。致委托人函中的文字应表述准确、简洁,应特别注意估价结果与估价结果报告或者估价技术报告中的结果必须一致,落款日期必须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内。
注意落款
(1)公章。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公章。(必须是公章,其他印章算错,无公章算错)
(2)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宜在其上签名或盖章。
(3)受函方要写明估价委托人的全称,致函方要署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全称。
(4)致函日期。致函日期为估价报告出具日期。注意,落款日期必须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内。必须与前面封面的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一致,注意不一定是价值时点。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