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估知识点:强制拍卖的主体、标的和依据
(一)强制拍卖的主体
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中形成的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和拍卖人。拍卖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拍卖人是指商业性拍卖机构(公司)。
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是强制拍卖的主体,而只是强制拍卖的关系人。
(二)强制拍卖的标的
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被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并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1.强制拍卖标的的构成要件(三个)
(1)强制拍卖标的须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强制标的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但有两种法定情形除外。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对其财产进行拍卖。
2)保证人以其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就有权裁定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拍卖。
(2)强制拍卖标的须为人民法院采取了控制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强制拍卖标的须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财产。
2.强制拍卖标的的限制
(1)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执行豁免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成为强制拍卖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这部分生活必需品不能强制拍卖。
(2)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强制拍卖标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禁止流通物,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但不得进行公开拍卖,而应交由法律规定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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