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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点精讲: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

2020-02-27 19: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进行时,虽然房估改革政策还没有确定,但是基础知识还是考试复习的重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重要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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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37: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
  ①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④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⑤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⑥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⑦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注意: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例题】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有( )
  A.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B.矿场、机场等核准报废土地
  C.非法转让土地
  D.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E.转让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主要有:(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参见教材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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