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点精讲: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进行时,虽然房估改革政策还没有确定,但是基础知识还是考试复习的重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重要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37: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
①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④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⑤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⑥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⑦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注意: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例题】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有( )
A.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B.矿场、机场等核准报废土地
C.非法转让土地
D.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E.转让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主要有:(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参见教材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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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8月9日起
大纲 / 教材
大纲使用2021版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2024年11月9-10日
考 试 成 绩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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